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锦江航运相关股东
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41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11.25 元,并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29,412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
股东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客中心”)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分别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
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票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上市,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收盘,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11.25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
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定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到期日 到期日
上港集团 控股股东 直接持股 1,078,000,000 83.30 2026/12/4 2027/6/4
控股股东控
国客中心 直接持股 22,000,000 1.70 2026/12/4 2027/6/4
制的企业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上港集团及股东国客中心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
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
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碧 李 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