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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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
简称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
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三至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是战略与 ESG 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
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及管理方针等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 ESG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以供其决策。公司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相
关部门或公司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ESG
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安
全环保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
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可列席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在有关事项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
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
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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