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方案在形成决议前已
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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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
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进行,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
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
一名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
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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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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