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5,333,334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32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2 月 2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5,333,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141,333,334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公
司总股本由 141,333,334 股增至 183,733,334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83,733,334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
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股东张叶平、王玉萍、高国环、曹峰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股东赵国文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股东黄艳、王飞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股东张叶平、王玉萍、赵国文、高国环、曹峰、黄艳、王飞
同时承诺:
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
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
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
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0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股)
合计 2,574,000 2,574,000
注:(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张叶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玉
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高国环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国文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曹峰先生
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上述股东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要求确定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张叶平女士持有的 1,550,000 股公司股票被质押,除
张叶平女士外,其他股东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不存在冻
结情况。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也高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因发生派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有关股东所持限
售股份的锁定期无需延长 6 个月。
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37,800,375 75.00% -702,000 137,098,375 74.6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37,800,000 75.00% -2,574,000 135,226,000 73.60%
高管锁定股 375 0.00% 1,872,000 1,872,375 1.0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932,834 25.00% 702,000 46,634,959 25.38%
三、总股本 183,733,334 100.00% 0 183,733,334 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多利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多利科技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多利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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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