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套期保值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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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降
低市场行情波动风险,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境内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辅材料或者产成品品种相同、相近或类
似的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市场的套期保值机制,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服务价格风险。
第四条 套期保值的对象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不应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或
生产计划量。
第五条 公司应以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求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或增加相关的操作细则,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
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会
                              领导小组
             期货业务主管                      合规管理主管
                  期货业务结算部门               业务监督部门
  供应链及贸易中心
                      (财务部)              (审计部)
     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      风险管理员   档案管理员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管,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及供应链及贸易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等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在供应链及贸易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设置业务相应岗位,具体职
责如下:
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办公会议。
(2)督促、检查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
(3)协助处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工作。
(4)履行公司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5)依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的保值操作方案,审、批操作执行。
职责:负责监察市场行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审批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
跟踪和管理等。
职责:根据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需求完成资金调拨。
职责: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职责: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职责:
(1)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4)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设置套期保值交易员,可设置配合套期保值操作的相应岗位,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账户统一由股份公司掌控,统一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
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
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若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
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供应链及贸易中心根据领导小组会提出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
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供应链及贸易中心提出套期保值方案、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领
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下达操作指令→
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
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供应链及贸易中心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即每月 15 日前三个交
易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移仓操
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并载明为移仓,开、平仓操作→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财务
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金属业务主管、风险管理人员
进行审核。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合规管理主管。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境内金属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
公司财务部;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
人员:
(1)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①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
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对公司金属合规管理主管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
与境内金属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境内金属开户及经纪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产品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
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
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金属业务主管和风险管理员;当
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金属业务主管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时
上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报告:
  ①金属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产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
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
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金属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
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
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员应报告内控、信披部门及领导小组,
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亏损情况。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
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信息等情况。
使用状况等信息。
权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境内金属套期
保值业务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管理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金属风险管理政策和程
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5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
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
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区分不
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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