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关于子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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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4-04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已判决。
  ●子公司上海徽融及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原告(一
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驳回上海徽
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9,648.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山西福永升和、
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78,227,912.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78,227,912.5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按
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孙志改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第一
项债务在欠款 35,665,161.44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案件受理费 490,56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诉讼费 57,629.00 元,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共同负担
诉讼费 432,94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陈阳阳负担;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定费 80,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裁定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
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41),披露了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8 日、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85)及《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2),分别披
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
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子公司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皖 0504 民初 2320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海徽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9,648.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皖 0504 民初 2318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78,227,912.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78,227,912.56 元为基数,自
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西福永升和追偿;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西
福永升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0,56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诉
讼费 57,629.00 元,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共同负担诉
讼费 432,94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陈阳阳负担;
鉴定费 80,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后续判决、裁定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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