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
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
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
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元、上限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
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
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秉辉 陆宝莲 鲍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