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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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柳钢股份”)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以及柳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
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
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
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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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
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
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
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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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等
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
  (三)负责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四)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中心”、“风控中心”和“现货
中心”,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股份办公室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期货业务日常管理及考核,制定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监
督执行,仓单交易操作及仓单管理,以及风险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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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子公司负责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写
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套期保值方案以及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管理
或实物交割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管控、会计核算等相关
工作;
  (四)法务风控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进行风险控制,并
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审计监督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以及外部审
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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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发生时如需超出审议额度的,应当及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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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份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子公司结合现货的具体情
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
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方案需明确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额
度、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应急预案、开平
仓计划、方案有效期限等。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依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及公司
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调拨并及时通知交易员。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经公司法人
授权的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
  (一)建仓交易应根据期货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出情况,
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并控制账户资金风险;
  (二)交易过程中由方案制定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方案及实
际情况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根据交易指令执行交易;
  (三)如遇市场或特殊情况,交易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方案
制定部门汇报,并决定是否进行方案调整;
  (四)现货风险敞口消除后,应于 1 个交易日内择机完成期
货对等平仓。
  第十八条   在持仓过程中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股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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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日结算报表向各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采用期现对等平仓或实物交割等
执行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换月移仓操作。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股份办公
室应事先联系期货交易所,与公司现货相关部门对实物交割的可
行性、交割成本进行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方案,获批后方可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每个套期保值方案完成后,风控员根据交易情
况进行有效性评价,负责对风控效果评估。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相关现货业
务部门和子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均由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审批,
由股份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子公司必须在被授权的权限范
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未获授权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
部机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公司法人授权管理。授权包
括:期货交易授权书、资金调拨授权书。授权书签订后,应及时通
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
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的交易员和资金员与风控员必须严
格由不同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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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
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工作;
  (二)应合理设置相应岗位,并选择安排具备专业能力岗位业
务人员,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
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公司应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期货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以
及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计划、
套期保值方案,防止建仓头寸超出套期保值额度;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
算和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控
  (一)法务风控部和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风险管
控;
  (二)财务部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单、相关开户机构
对帐单做好相关财务核算,确保与套期保值相关损益数据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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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中反映;
  (三)法务风控部不定期核查套期保值业务程序是否合规,交
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的要求,以及业
务实施过程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应对
  (一)政策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尽可能分析政策面对市场可
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当政策风险显现时,应及时提出
应对方案;
  (二)市场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从基本面、技术面、信息面
等方面,考虑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库存情况分析市场潜在的风
险,谨慎选择套期保值工具、套期保值合约、套期保值数量和操作
策略;
  (三)基差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在对基差历史数据分析的基
础上,测算因基差波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合理利用基差水平,调
整套期保值比例,优化套期保值效果;
  (四)资金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充分考虑期货合约价格波动
幅度,设置合理的风险保证金比例;持仓过程中,持续关注账户风
险程度,平衡账户资金并做好追加资金准备;
  (五)操作风险:完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资金员等相关人
员配置,加强业务人员能力的培训和学习;
  (六)技术风险:建立符合交易要求的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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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风险处置
  (一)法务风控部和财务部对于日常监控和不定期核查所发
现的风险事项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法务风控部
和财务部应充分了解风险情形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业务
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处置;
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三)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越权、履职不到位、违规等行
为,造成风险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或追责。
  (四)期保值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
金时,期货中心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行
平仓或减仓操作,或者决定是否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10—
  第二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
双方合同规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
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
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上
级负责人,并根据负责人决定执行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
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
值业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笔交易后应向领导小组及各中心的相关部门
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
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结算员将当日交易及结算数据统计并提交期货业务领
导小组及各中心。
  (三)各岗位人员如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时,应及时向法务风控
部报告,法务风控部组织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编制风险报告,风险
报告需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备案。
                            —11—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
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
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套期保值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12—
          第十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割资
料等业务档案及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
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档案,保管期限 10 年以上,会计档案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的保密管理
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和持仓情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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