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柳钢股份”)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以及柳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
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
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
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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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
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
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
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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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等
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
(三)负责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四)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中心”、“风控中心”和“现货
中心”,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股份办公室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期货业务日常管理及考核,制定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监
督执行,仓单交易操作及仓单管理,以及风险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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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子公司负责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写
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套期保值方案以及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管理
或实物交割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管控、会计核算等相关
工作;
(四)法务风控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进行风险控制,并
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审计监督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以及外部审
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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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发生时如需超出审议额度的,应当及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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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份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子公司结合现货的具体情
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
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方案需明确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额
度、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应急预案、开平
仓计划、方案有效期限等。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依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及公司
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调拨并及时通知交易员。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经公司法人
授权的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
(一)建仓交易应根据期货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出情况,
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并控制账户资金风险;
(二)交易过程中由方案制定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方案及实
际情况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根据交易指令执行交易;
(三)如遇市场或特殊情况,交易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方案
制定部门汇报,并决定是否进行方案调整;
(四)现货风险敞口消除后,应于 1 个交易日内择机完成期
货对等平仓。
第十八条 在持仓过程中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股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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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日结算报表向各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采用期现对等平仓或实物交割等
执行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换月移仓操作。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股份办公
室应事先联系期货交易所,与公司现货相关部门对实物交割的可
行性、交割成本进行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方案,获批后方可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每个套期保值方案完成后,风控员根据交易情
况进行有效性评价,负责对风控效果评估。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相关现货业
务部门和子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均由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审批,
由股份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子公司必须在被授权的权限范
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未获授权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
部机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公司法人授权管理。授权包
括:期货交易授权书、资金调拨授权书。授权书签订后,应及时通
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
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的交易员和资金员与风控员必须严
格由不同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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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
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工作;
(二)应合理设置相应岗位,并选择安排具备专业能力岗位业
务人员,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
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公司应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期货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以
及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计划、
套期保值方案,防止建仓头寸超出套期保值额度;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
算和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控
(一)法务风控部和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风险管
控;
(二)财务部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单、相关开户机构
对帐单做好相关财务核算,确保与套期保值相关损益数据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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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中反映;
(三)法务风控部不定期核查套期保值业务程序是否合规,交
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的要求,以及业
务实施过程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应对
(一)政策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尽可能分析政策面对市场可
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当政策风险显现时,应及时提出
应对方案;
(二)市场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从基本面、技术面、信息面
等方面,考虑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库存情况分析市场潜在的风
险,谨慎选择套期保值工具、套期保值合约、套期保值数量和操作
策略;
(三)基差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在对基差历史数据分析的基
础上,测算因基差波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合理利用基差水平,调
整套期保值比例,优化套期保值效果;
(四)资金风险:套期保值方案应充分考虑期货合约价格波动
幅度,设置合理的风险保证金比例;持仓过程中,持续关注账户风
险程度,平衡账户资金并做好追加资金准备;
(五)操作风险:完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资金员等相关人
员配置,加强业务人员能力的培训和学习;
(六)技术风险:建立符合交易要求的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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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风险处置
(一)法务风控部和财务部对于日常监控和不定期核查所发
现的风险事项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法务风控部
和财务部应充分了解风险情形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业务
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处置;
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三)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越权、履职不到位、违规等行
为,造成风险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或追责。
(四)期保值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
金时,期货中心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行
平仓或减仓操作,或者决定是否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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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
双方合同规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
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
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上
级负责人,并根据负责人决定执行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
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
值业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笔交易后应向领导小组及各中心的相关部门
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
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结算员将当日交易及结算数据统计并提交期货业务领
导小组及各中心。
(三)各岗位人员如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时,应及时向法务风控
部报告,法务风控部组织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编制风险报告,风险
报告需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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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
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
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套期保值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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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割资
料等业务档案及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
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档案,保管期限 10 年以上,会计档案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的保密管理
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和持仓情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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