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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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
 要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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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审
 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
 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包括: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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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四)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外);
本第八条第四款中的交易事项不包括:(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
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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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人民币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前款之规定。
(七)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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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
  账准备;
  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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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
询。
(八) 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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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九) 其它重大信息: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
  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
  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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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
 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
 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
 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
 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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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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