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
用意见、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8.53 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已依法做出了股份锁定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