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部分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
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符
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融资投资者由于公司送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投资者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