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拟采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
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5%)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为 24,750.00 万元,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超过 50%,且标的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合计 上市公司
项目 财务指标占比
(2022 年末/2022 年度) (2022 年末/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51,584.53 134,920.27 38.23%
资产净额 14,886.07 112,855.25 13.19%
营业收入 43,587.43 63,265.47 68.09%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
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薄玉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