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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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低于”、
                        “超过”
                           “过半”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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