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达科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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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和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了《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龙作为征集
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案》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
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缴款过程中,6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了保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保持预留部分股票的稀缺性与数量稳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的
积极作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59 人,授予数量由 90.00 万股调整为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25 万股调整为 69.00 万股,预留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75 万股调整为 35.00 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15.00 万股调整为 188.75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未超过 20.00%。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
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确认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
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
调整为 59 人,授予数量由 90.00 万股调整为 84.75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64 人调整为 58 人,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74.25 万股调整为 69.00 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75 万
股调整为 35.00 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15.00 万股
调整为 188.75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未
超过 20.00%。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郭军、翁贤华、刘金晓均已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施   敏
  姚思静                 沈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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