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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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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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的议案》。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4 年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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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的规定。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
容一致。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30,124,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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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620,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566%。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 14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议案。
  (2)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2.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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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2.3)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5)发行数量
 (2.6)上市地点
 锁定期
 (2.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亚玛顿科技、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
金汉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2.8)上海苓达、盐城达菱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2.9)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2.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1)业绩承诺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2.1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3)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2.1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15)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16)发行数量
 (2.17)上市地点
 (2.18)锁定期
 (2.1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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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
     (3)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
案。
     (6)、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7)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9)
       、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10)、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
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2)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第十二条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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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苓达、盐城达菱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4)、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5)、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及备考审阅报告
的议案。
  (1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防
范和填补回报被摊薄措施事项的议案。
  (17)、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
况的说明的议案。
  (18)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2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2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1至议
案19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第 1-19 项议案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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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票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
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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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清(签名)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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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玛顿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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