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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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
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
实、勤勉义务。委员会所做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的
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立董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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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
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委员会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
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积极提升公司内部企业管治水平,如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反不正当竞争、非
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披露等;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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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
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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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
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
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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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
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
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
使表决权,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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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
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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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
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
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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