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7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2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44.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5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0 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以
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170.64 万股的 2.09%。本激励
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权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超立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超立方(东莞)
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超立方”)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中
国香港籍员工及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相关员工为超立方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有丰富的行业相关经验,在超立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
重要作用,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超立方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且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票占授予总量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比例
杨诗鹏 超立方总经理 中国 403.20 30.00% 0.63%
超立方策略采购
任红玉 中国香港 268.80 20.00% 0.42%
部高级总监
超立方战略销售
李美英 中国 201.60 15.00% 0.31%
部高级总监
徐建平 超立方渠道销售 中国 201.60 15.00% 0.31%
部高级总监
超立方产品工程
麦志安 中国台湾 53.76 4.00% 0.08%
部资深专家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
中国 215.04 16.00% 0.34%
员(共 15 名)
合计(共 20 人) / 1,344.00 100.00% 2.09%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激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归属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三个归属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
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3)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注销,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超立方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超立方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3,600.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超立方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4,320.00 万元
注:1、本次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费用全部在超立方摊销。上表中的考核净利润,指各
考核期超立方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并扣除本次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业绩考核期内
在超立方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即上表各期考核净利润=超立方各期经审计合并净利润+本
次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超立方各期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1-超立方所得税税率)。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
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
层面考核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的异议。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关于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 年 2 月 29 日
(二)授予数量:1,34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
(三)授予人数:20 人
(四)授予价格:3.25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票占授予总量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比例
杨诗鹏 超立方总经理 中国 403.20 30.00% 0.63%
超立方策略采购
任红玉 中国香港 268.80 20.00% 0.42%
部高级总监
超立方战略销售
李美英 中国 201.60 15.00% 0.31%
部高级总监
超立方渠道销售
徐建平 中国 201.60 15.00% 0.31%
部高级总监
超立方产品工程
麦志安 中国台湾 53.76 4.00% 0.08%
部资深专家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
中国 215.04 16.00% 0.34%
员(共 15 名)
合计(共 20 人) / 1,344.00 100.00% 2.0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
及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相关员工为超立方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有丰富的行业相关经
验,在超立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符合超立方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
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2 月 2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4.22 元/股(2024 年 2 月 29 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归属日的期
限);
(三)历史波动率:20.45%、23.88%、24.87%(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五)股息率:0.00%(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
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摊
票数量(万股) 销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同意按 3.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授予事项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就本激励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