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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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
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述情
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第十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董
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面临重大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
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
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
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
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
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
关材料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属于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和其
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
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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