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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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百灵企业
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
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
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
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
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
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人 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
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
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
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协
议”)方式对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协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协议的要素应当齐全。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
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
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
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
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
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
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
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一)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二)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
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及第十七
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二)至
(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
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参股公
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
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
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十条提及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
                           、“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证
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
亦同。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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