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对独立董事在个性、品格、独立性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 权 部门 的 规 章、 《 公 司章程 》 及本制
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权部门
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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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
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且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
个月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的独立
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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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该人员曾从公司关连方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
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但在不违反第(一)项的情况下,如果该人员从公司或
其附属公司(但不是从关连方)收取股份或证券权益是作为其董事薪酬的一部分,
又或是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而设定的股份期权计划而收取,则该人
员的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到质疑;
(四)该人员是目前正在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两年内,
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又或是该
专业顾问目前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
雇员:
的任何人士或其联系人。
(五)该人员目前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之前一年内,在公司、其控
股股东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或曾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或
曾涉及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关连方之间的
重大商业交易;
(六)该人员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实体的利益,而该实体的利
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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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该人员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与公司的董
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包括:
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子女及继子女、父母及继父母、兄弟姊妹以
及继兄弟姊妹;
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
对该董事的独立性作出决定。
(八)该人员目前是或于建议其受委任出任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经是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九)该人员在财政上依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
的关连方;
(十)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十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十二)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十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十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二)、
(十)至(十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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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本条中“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
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如情况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独立董事需在切实可行的
范围内尽快通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亦须在年度报告中对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进行确认。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以下合称“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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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四)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前,则本
款第(一)、(二)、(三)项所述需披露的内容的书面材料应随董事会或监事会
决议或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五)若具有提名权的股东依法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有
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
及本款第(一)、(二)、(三)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名
人及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7天前(由公司就该选举发
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发给公司。
(六)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a)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
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b) 如果候任独立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
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c)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d) 该名人士如
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七)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
董事候选人获选为董事后,需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独立性确认函、董事声明及承
诺、联系方式表格等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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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可生
效。在下任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
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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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
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
提下,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述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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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
冲突,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
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十三条除第(六)、
(七)所列事项发表
以下明确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如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属于
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
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相关条
款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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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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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每名独立董事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对其拥有的公司的任何
证券权益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并
不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独立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以及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时,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间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传阅签署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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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的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三)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五)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六)经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七)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独立董事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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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关办公设施。
第四十四条 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提供真实、充分的背景材料,提供合理
的支持依据。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与独立董
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独立董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将该等意见或建
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议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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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关连交易事项及审议专门事项时,
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公司可为独立董事提供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按规定进行披露。除
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绿动发(2020)179号)同时失效。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
调整至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
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术语和定义与《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
规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致。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