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內容或需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
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代
理人委任表格交予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
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071)
建議選舉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3頁至第5頁。
召開將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時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內大街4號
華濱國際大酒店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6頁至第8頁。
有意委任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須按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寄發的代理人委任
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並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二十
四小時前(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正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 閣
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i–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香港聯交
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控股股東」 指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指 將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時正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內大街4號華濱國
際大酒店舉行的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截至本通函日期的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實際 指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確定當
可行日期」 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1–
釋 義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股份;
「股東」 指 本公司的股東;
「附屬公司」 指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僅供識別
–2–
董事會函件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071)
董事: 辦公地址:
戴軍(董事長、執行董事) 中國
趙冰(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北京市
陳斌(執行董事) 西城區
張志強(非執行董事) 宣武門內大街2號
李強德(非執行董事)
曹敏(非執行董事) 香港營業地址:
王曉渤(非執行董事) 香港
李國明(執行董事) 銅鑼灣
豐鎮平(獨立非執行董事) 勿地臣街1號
李興春(獨立非執行董事) 時代廣場
王躍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二座31樓
沈翎(獨立非執行董事)
敬啟者:
建議選舉非執行董事
I. 緒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建議選舉非執行
董事事項。
本通函旨在就建議選舉非執行董事事項向股東提供資料,以便股東對如何於臨時
股東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投票作出知情決定。
–3–
董事會函件
II. 建議選舉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舉行的第十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
一致同意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兩項普通決議案分別審議及批准建議選舉趙偉先生
(「趙先生」)及曾慶華先生(「曾先生」)為本公司第十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該臨
時股東大會結束起至第十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屆時可重選連任。
趙先生及曾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趙偉先生,中國國籍,生於一九六七年十月,高級經濟師,北京大學工商管理專
業碩士,現任華電遼寧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趙先生曾先後就職於河北省電力
公司、河北邯峰發電廠、河北峰源實業有限公司、河北電力燃料公司、河北華峰投資
有限公司、河北華瑞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河
北分公司(副總經理)、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責人)、華電國際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總經理)、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責
人)、中國華電集團雄安能源有限公司。趙先生在企業管理、電力運營、戰略投資等領
域具有三十年以上工作經驗。
曾慶華先生,中國國籍,生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畢業於東
北電力學院電力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現任華電遼寧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
電甘肅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曾先生曾先後就職於佳木斯發電廠、黑龍江華電佳木斯發
電有限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華電桐梓(遵義)發電有限公司、
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華電福瑞
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曾先生在企業管理、電力工程、產業發展等領域具有三十年以上
工作經驗。
–4–
董事會函件
就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趙先生及曾先生在過去三年並無在上市公司中
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在本公司及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中擔任任何其他職務,
且無其他主要的任命及專業資格;趙先生及曾先生與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趙先生
及曾先生並無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權益(具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涵義)。
趙先生及曾先生將不會自本公司收取任何擔任董事職務的薪酬或津貼。除上文所
披露者外,概無有關建議選舉趙先生及曾先生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的其他事宜須根據
香港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本公司認為亦無其他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
III. 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建議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上述決議案以供股東批准。
就董事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概無股東於本通函所載事項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而
須就相關決議案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
IV. 推薦建議
董事會認為:上述決議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
投票贊成將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董事會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戴軍
董事長
謹啟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 僅供識別
–5–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071)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茲通告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星期二)下午二時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內大街4號華濱國際大酒店
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以審議並酌情以投票表決方式批准下列各項決
議案。
普通決議案
(「董事會」)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結束時起至第十屆董事會任期屆滿
時止的決議案。
(1) 審議及批准選舉趙偉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2) 審議及批准選舉曾慶華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承董事會命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秦介海
董事會秘書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下列董事組成:
戴軍(董事長、執行董事)、趙冰(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陳斌(執行董事)、
張志強(非執行董事)、李強德(非執行董事)、曹敏(非執行董事)、王曉渤(非執行董
事)、李國明(執行董事)、豐鎮平(獨立非執行董事)、李興春(獨立非執行董事)、王
躍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沈翎(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國,北京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 僅供識別
–6–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附註:
本項決議案採用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
相同的表決權,本公司各股東(「股東」)持有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決票數可以平均投給每一位候選
人,也可以集中投給某一位或某幾位候選人。例如:一名股東持有100股股份,則該名股東對本項
決議案擁有200票表決票數。該名股東可將所持有的相應票數平均投給每位董事候選人,每人100
票;或者將相應票數全部投給其中一位或某幾位董事候選人。
請特別注意,各股東投給所有董事候選人的全部票數之和不得超過各股東持有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
決票數。即,一名股東投給一位、幾位或所有董事候選人的表決票總數如多於該名股東持有股份所
代表的全部表決票數時,則全部投票無效;一名股東投給一位、幾位或所有董事候選人的表決票總
數如少於該名股東持有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決票數時,則投票有效,而沒有投票之差額部份視為放
棄投票。董事候選人所獲得的得票數超過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假設
未採納累積表決)的二分之一,則其將視為當選。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本公司H股股東(「註
冊股東」),於完成必需的登記手續後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為確定H股股東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
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包括
首尾兩天)暫停辦理H股的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辦理H股的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公司的H股股東如欲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且尚未註冊過戶文件,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
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有關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送交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
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註冊股東可以下列方法將必要的登記文件送交本公司:親自交回、郵遞或傳真。於收妥上述文件
後,本公司將完成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登記程序。
註冊股東有權通過填妥「臨時股東大會適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
(「代理人委任表格」)或其複印本委
任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表彼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代理人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如委任超
過一名代理人,則該等代理人僅可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須由註冊股東或由彼
以書面形式正式授權的委託人簽署。如代理人委任表格由註冊股東的委託人簽署,則授權該委託人
委任代理人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如註冊股東為公司,則其代理人委任表格應加
蓋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權人士簽立。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及填妥的代理人委任表
格,必須最遲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送達香港證
券登記有限公司。
–7–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1) 臨時股東大會預期將需時約半天。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的交通及食宿費用由本人自理。
(2) 本公司辦公地址及董事會秘書室之聯絡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內大街2號
電話:(86)10 8356 7909
傳真:(86)10 8356 7963
(3) 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聯絡資料如下: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電話:(852) 2862 8555
傳真:(852) 2865 099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