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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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持该
委员会各项工作。另两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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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委
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参会,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
就每一事项列明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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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搜集公司所处行业以及
相关行业的信息、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为战略委员会战略研究
提供基础资料。
公司相关部门就工作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以主题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委
员会。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形成书面研究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公司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分析并提
出意见。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汇总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管理部尽职调查后形成项目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召开会议,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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