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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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
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
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
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
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
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风险投资除外),董事长的决
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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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
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长应就相关对外投资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事宜,董事会可以在下列限
额内审议决定,超过以下任一标准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
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一年内发生的风险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超过此限额的,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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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
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
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
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
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
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
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
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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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
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
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
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
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
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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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
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
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
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
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
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
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
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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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
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
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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