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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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中国 南京市 鼓楼区 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层
                 (M)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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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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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
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周泳全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2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 568 名激励对
象 47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审计报告;
的审计报告;
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68 人,激励对象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476.35 万股,
授予价格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类别职务,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盛宇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6.10 元,除上述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余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8.77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随着本
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
关于授予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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