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导意见》”) (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
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 年员工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
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
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
利益情形。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包括合法薪酬及自筹资
金)、奖励基金额度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
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