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
作,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行审计;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等相
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