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王元月)

证券之星 202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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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人王元月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提名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现公 开声 明和 保证 ,本 人与该
公司 之 间 不存 在任 何 影 响本 人 独立 性 的 关系 , 且符 合 相 关法 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 、规 范 性文 件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业务 规 则对独 立董 事 候 选人 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提名 委员
会或 者 独立 董 事 专门 会 议资 格 审查 , 提名 人 与本 人 不存 在 利害 关 系或 者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 、 本 人 不 存在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 》 第一 百 四 十六条等 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 、 本 人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上 市 公司 独 立董 事 管理 办 法》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 、本人 已经 参 加培 训并 取得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的相 关培训证明材料(如
有)。
   √是 □否
  六 、 本 人担 任 独 立 董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务员法》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七 、 本 人担 任 独立 董事 不 会违 反中 共 中央 纪 委《 关于 规 范 中管 干部 辞
去公职 或者退( 离)休 后担 任上市 公司 、基 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 、本 人 担 任独 立 董 事 不会 违 反 中共 中 央 组 织部 《 关 于进 一步 规 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 、 本 人担 任 独 立 董事 不 会 违反 中 共 中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察部《 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 本 人 担任 独 立 董事 不 会 违反 中 国 人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业银行独 立
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一 、本 人 担任 独 立董 事不 会 违反 中 国证 监 会《 证券 基 金 经 营机 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二、本人 担任独立 董事不会 违反《 银行业金 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三 、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反 《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四 、本 人 担任 独 立董 事不 会 违反 其 他法 律、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业 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五 、本 人 具备 上 市公 司 运作 相关 的 基本 知 识, 熟 悉相 关 法 律、 行政
法规、部 门规章 、规范 性文件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 ,或
具有 会 计、 审 计 或者 财 务管 理 专业 的 高级 职 称、 副 教授 或 以上 职 称、 博士
学位 , 或具 有 经 济管 理方 面 高级 职 称且 在 会 计、 审 计或 者 财务 管 理等 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 七 、 本 人 及 本人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系 均 不 在 该公司及其 附属企
业任职。
  √是 □否
  十 八 、 本人 及 本人 直 系亲 属 不是 直 接或 间 接持 有 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 九 、本 人 及本 人 直系 亲 属不 在 直接 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 十 、 本 人 及 本 人直 系 亲 属 不 在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是 □否
   二 十 一、 本 人不 是 为该 公司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其各 自的
附属 企 业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保 荐等 服 务的 人 员,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 十 二、 本 人与 上 市公 司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 其 各自 的附
属企业不存 在重大 业务往来 ,也不 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 十 三 、 本 人 在最 近 十 二 个 月内 不 具 有 第 十七 项 至 第二十 二项所列任
一种情形。
  √是 □否
  二 十 四、 本 人不 是 被中 国 证监 会 采取 不 得担 任 上市 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五、 本 人不 是被 证 券交 易 场所 公开 认 定不 适 合担任 上 市公 司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 法机关 刑
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七 、 本 人不 是 因 涉嫌 证 券 期 货违 法 犯 罪, 被 中 国证监 会立案 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十二个月
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
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 、本 人完 全清 楚 独立 董事 的 职责 ,保 证 上述 声明 及提 供的 相 关材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没 有虚 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 否 则, 本人
愿意承 担由此 引起 的法律 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
    二 、 本人 在 担任 该 公司 独 立董 事期 间 ,将 严 格遵 守 中国 证 监 会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相 关规 定 ,确 保 有足 够 的 时间 和精 力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职 责,
作出 独 立判 断 , 不受 该 公司 主要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其 他 与公 司 存在 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 、 本 人担 任该 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如 出现 不 符合 独 立董 事 任职 资格
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 、本 人 授权 该 公司 董 事会 秘 书将 本 声明 的 内容 及 其他 有 关本 人 的 信
息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创业 板 业务 专 区录 入 、报 送 给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对
外 公 告 , 董 事会 秘 书 的 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 、如 任职 期间 因 本人 辞职 导 致独 立董 事 比例 不符 合相 关规 定 或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王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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