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为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
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来源为捷顺科技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47%。其中首次授予 1,419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1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88.69%;预留授予 18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
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股
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整后
的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 20%。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8.97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
  授权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
          指
  号》          年12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既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又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坚持
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
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
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监事会负责
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公司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公司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对股票期权行权之前,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对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预留部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预留部分)必须是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其他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17 人,约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子公
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
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与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和获授权益的数量需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拟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将
回避表决。
  三、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
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
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47%。其
中首次授予 1,419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留授予 181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0.2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1.31%。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公司总股本
                     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王恒波                     25.00       1.56     0.04
                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员工(209 人)          1,190.00     74.38     1.84
        预留部分                181.00      11.31     0.28
           合计              1,600.00    100.00     2.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
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过后的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期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相关股票期权或激励
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原则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则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应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其自愿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8.97 元,即满
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8.97 元
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9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9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的各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年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
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
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
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体现公司的
经营成果,本次指标为基于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结合公司未来五年内计划、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研发投入
及市场拓展费用,以及以往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综合制定,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又可
以调动员工积极性,从而更好助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公司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业绩目标明确,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
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起到积极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实现
本次激励计划目的。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后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后至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监
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
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
价值,并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96 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同 2024 年 2 月 27 日交
易均价,为 8.96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期
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8.31%、20.13%、19.217%(采用中小综指最近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4%、0.33%、0.52%(采用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4 年 3 月初,则 2024 年至 2027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
算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期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并办
理相关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
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
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服务,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依法履行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可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追回激励对
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且可行权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
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股票期权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职务的,其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而不再续签、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行权
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可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
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
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附则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捷顺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