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零二四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2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本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授权日 指
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行权 指
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案)》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指
南》 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法律意见书》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
真实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
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捷顺科技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捷顺科技成立于 1992 年 6 月 17 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12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公司采用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以 14.50
元每股的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经深交所深证上
[2011]241 号《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同意,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公司的股票
简称为“捷顺科技”,股票代码为“002609”。
捷顺科技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3002794141894),其法定代表人为唐健,注册资本为 64738.3201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技中
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 137 号办);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
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
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
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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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营项目是: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
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
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
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
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
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new/index)等网站进行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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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顺科技为依法设
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
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议案。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包含释义、总则、本次激励计划的
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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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倡导
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
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7 人,约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
数的 7.58%。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获授权益的数量需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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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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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
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股的 2.47%。其中首次
授 予 1,419 万 份 股 票 期 权 , 约 占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留 授 予 181 万 份 股 票 期 权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及
预留部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公司总股本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总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员工(209 人) 1,190.00 74.38 1.84
预留部分 181.00 11.31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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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600.00 100.00 2.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待期
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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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
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5)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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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
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A.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B.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
定进行修订、调整的,则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C.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应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其自愿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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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1)首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8.9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8.97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A.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96 元。
B.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9 元。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A.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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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A.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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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A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B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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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
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年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考
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
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
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
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其他
另外,《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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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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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案)》后及时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
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象定向发行的股份,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
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已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激
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均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捷顺科技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
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关联董事已
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李 景 武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杨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