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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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永信至诚”,曾使用“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
业名称)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北京永信至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就永信至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永信至诚如下保证:永信至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终止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所涉
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信至诚本次终止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核实<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
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终止的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变化,
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
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
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激励计划》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通过持续优化现有的薪酬体系、完善内部绩效
考核机制等一系列路径保障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激励和内部人才梯队的升级,推动公司
快速发展,为股东带来更持久的回报。
  (二)本次终止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为准。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
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
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终止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
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
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
定;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
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
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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