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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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
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本议案关联董事赵勇先生、
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为特殊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相关公告。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
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本议案关联董事赵勇先生、
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为特殊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励计划的授权日;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
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等;
授权益的,授权董事会将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进行再次分配或直接
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行权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
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
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
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其他文件;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
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
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
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本议案关联董事赵勇先生、
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为特殊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龙华区捷顺科
技中心 A 座 2306 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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