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相关
人员签署相关三方监管账户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0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8.32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66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
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年产 400 万张智能
麒盛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技 限公司嘉兴分行
期)
已于 2022
麒盛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 品牌及营销网络建
技 限公司嘉兴分行 设项目
日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股 已于 2020
麒盛科
份有限公司嘉兴 1204068029200072560 补充流动资金 年1月6日
技
分行 注销
年产 400 万张智能
麒盛科 嘉兴银行股份有
技 限公司秀洲支行
期)
注:2021 年 12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将“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
项目(一期)”和“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剩余资金用于“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
期)研发中心及生产配套厂房项目”,资金于 2022 年 1 月划转至嘉兴银行秀洲支行的募集资金
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变更募集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签署相关三方监管账户文件。具
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麒盛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以下简称“嘉
兴银行”)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近日与嘉兴银行秀洲支行、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嘉兴银行秀州支 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
行 期)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嘉兴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
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嘉琪、叶飞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
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