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
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 规划和
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 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3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 员会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出建议;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 的收
集、汇总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
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形成
提案,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或董事
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
召开会议,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