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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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 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
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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