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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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或者“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澳科技”)的委托,作为其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
见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议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杨爱青、曹
仰锋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杨爱青、曹仰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李彬彬
之配偶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彬彬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进行了内部公示。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
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向符合条件的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向符合条件的 2,7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票”。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49 名激励对象出
现 离 职 或 放 弃 公 司拟 授予 的股 票期 权等 情况 ,公 司原 拟授 予其 股票 期权合计
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1 人
调整为 2,652 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 8,001.8120 万份调整为 7,884.02 万份。股票
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二、    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公司
已履行下列程序:
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计划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存在偏差,预计实现激励计划各考核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的难度较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
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激励计划,
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本 次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时,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
止。董事杨爱青、曹仰锋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杨爱青、曹仰锋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
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
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澳科技就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
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三、   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公司
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存在偏差,预 计实现激励
计划各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难度较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难以达
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
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激励计划,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 权的全部股
票期权,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时,
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
面说明,因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对
(含本计划终止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应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
面说明,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对 11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现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上市公
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
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监事会就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 回购注销发
表的意见,公司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本次注销及回购注
销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
形。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澳科技就本次终止暨本次
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本次注销及回购注
销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终止暨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票期权注
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及
                               贾潇寒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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