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 《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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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
 (2024 年 2 月 26 日经康佳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局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局。董事
局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于发布召开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
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局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局的书面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局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侯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局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局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局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专门会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局会议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董事局专门委员会审议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局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局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局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局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发出通知。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局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局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局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局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局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局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局,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和董事局专
门委员会相关的董事局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局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局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局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局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局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局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报告年度内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并
应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
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局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
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局会议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局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和董事局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局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
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局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局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局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局提出延期召开董事局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局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董事局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局办公室、董事局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
事局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局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
事宜。董事局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局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局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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