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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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准备
公司有关经营情况的资料及被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和津贴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和津贴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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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等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
委员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和津贴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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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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