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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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内部机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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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
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会
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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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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