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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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于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七条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 在
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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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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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