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提供具
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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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参加证券交易所等提供的培训服务,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
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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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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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
权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协助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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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会议召集人后,
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
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
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的监
管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拟定答复,完成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
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
行,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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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本细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股东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
限制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其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
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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