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经充分、全面审查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他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赖兴华 潘格 马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