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 杭电股份: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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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转债代码:113505           转债简称:杭电转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
  ●兑付本息金额: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2 月 29 日(星期四)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可转债停止交易起始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可转债
  转股期结束日),“杭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杭电转债”转换为公
  司股票。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2
  号)号文批准,于 2018 年 3 月 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78,000 万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即 2018 年 3 月 6 日~2024 年 3 月 5 日),
  码为“113505”。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现将“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 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杭电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8 元人民币/张
(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杭电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2 月 29 日为“杭电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杭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杭电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5.93 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杭电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5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杭电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4 年 3 月 6 日。
   五、兑付办法
   “杭电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杭电
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前的第 3 个交易日)起,“杭电转债”
将停止交易。自 2024 年 3 月 6 日(可转债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杭电转债”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
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
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40 元人民币(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
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
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00 元人民币(含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63167793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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