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执行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
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编制与披露
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者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
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的发生时点后,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
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
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
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
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
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
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
清。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五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
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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