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绍兴兴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41.00 元/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
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
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在兴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兴欣新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兴欣新材
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格,如果兴欣新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兴欣
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
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 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上市,自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直接/间接持有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称 (万股) 定到期日
直接持有 3,250.94 2026 年 12 月 21 日 2027 年 6 月 21 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
叶汀 通过璟丰投资
制人、董事长 177.31 2026 年 12 月 21 日 2027 年 6 月 21 日
间接持有
实际控制人叶汀
璟丰投
控制的企业,公司 直接持有 588.10 2026 年 12 月 21 日 2027 年 6 月 21 日
资
员工持股平台
直接持有 708.46
吕安春 公司董事、总经理 通过璟丰投资 2024 年 12 月 21 日 2025 年 6 月 21 日
间接持有
直接持有 457.06
董事、副总经理、
鲁国富 通过璟丰投资 2024 年 12 月 21 日 2025 年 6 月 21 日
董事会秘书 19.70
间接持有
注 1:璟丰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高管,
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注 2: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 IPO 申报
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
异议。
五、备查文件
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