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航
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
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15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
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回
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范其勇、王宁、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