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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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4-003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
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
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春
友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
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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