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必须承诺保本或提供担保。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
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
行存款利率。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
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专员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五)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
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 3 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供内部联络函、合同审批表、
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
当日,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
由董事会在两个交易日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专员对风险进行审核,购
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若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
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若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资计划等;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法务
专员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
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
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并取得相关凭
证。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部分:董事会授权所做
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东大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授权情况分
发行方进行跟踪登记。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
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
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
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
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确保披露的内容
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
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
果因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
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