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
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
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