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 神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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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
“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2 名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
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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