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
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
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批: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制度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由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七条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其决策权限除应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按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
资产金额的比例低于 10%的,由总经理审批;达到 10%且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达到 5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授信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达到 10%且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达到 50%的,由股东大
会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类交易
公司签署与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由总经
理审批,高于 1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
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
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
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本
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